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0-19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经2022年区第十七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区委37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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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支持元宇宙与人工智能、文化创意等本区优势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徐汇打造技术引领、企业集聚、人才涌流、场景丰富、标准领先、服务优质的元宇宙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元宇宙相关领域企业及机构。

二、扶持范围

聚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元宇宙底层支撑技术,助力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攻关,推动企业加快建设5G/6G、GPU、交互、云化、物联网等元宇宙后端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虚拟主机、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等元宇宙终端设备,支持企业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元宇宙场景内容搭建和生产。

三、扶持方式

1.对开展元宇宙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年度研发设备、工具软件、算力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认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组织开展移动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智能可穿戴等元宇宙终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产品取得一定市场份额,经认定,可按产品研发自筹投入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元宇宙内容设计、创制、生产项目以及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等相关产品,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创新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经认定,可按开发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元宇宙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5.对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导或参与制定元宇宙细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通过自主研发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认定,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

6.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元宇宙企业,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推动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的企业,支持申报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国家、上海相关政策。

7.加大元宇宙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漕河泾开发区、徐汇滨江、华泾等区域开发建设主体通过提高土地效能、开展城市更新,建设元宇宙产业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元宇宙优质企业开展定制载体建设,打造徐汇元宇宙产业地标。

8.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宇宙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开发者大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9.支持元宇宙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元宇宙相关企业,经认定,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在徐汇注册落地的元宇宙领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补贴。

10.对企业等相关机构引进的元宇宙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1.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2.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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