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07

徐科委〔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和《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徐科委〔2020〕71号),制定《徐汇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徐汇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和《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徐科委〔202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等。

  第三条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结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要求,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园区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区域内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配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做好本区载体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载体业务指导和具体服务。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 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小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个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条  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二)具有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三)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四)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五)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六)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八条  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园区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科技园区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且与本区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二)科技园区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三)  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企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四)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70%入驻企业与科技园区产业定位一致。同时,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服务功能。

  (五)科技园区入驻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科技园区入驻企业属地率不低于70%,且每平方米税收不少于1500元。

  第九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立时间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科技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纳入载体培育体系。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进行申报;科技园区向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与确认。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技园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自动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四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场地位置、面积范围等一项或多项变更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后予以确认,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载体核查情况,同步报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纳入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对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进行实时维护,如实填报各项信息,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

  第十六条  纳入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应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负责开展科技园区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科技园区的服务能力、服务开展情况和企业发展状况等指标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当年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当年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纳入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2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

  (五)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

  纳入培育体系的载体存在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纳入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纳入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根据其获得的市级财政经费补贴,给予不高于1:1配套。对未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补贴,但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的载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技园区年度绩效评价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60万元(含)、1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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