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验收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徐汇区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8-12-20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即“上海文创50条”)、《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和《徐汇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彰显“海派之源”新标杆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规范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审批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区文化局根据《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经审定、公示环节后,由区文化局进行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条  资金拨付

   扶持项目立项后,区文化局按照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提交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在建类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不超过专项资金扶持额度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尾款。已完成类项目,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达到的资质、指标或工作完成情况,符合条件即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

第四条  项目管理

  区文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扶持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五条  项目变更

   扶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文化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化局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区文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验收方式可采取集中验收和实地验收两种方式。

  在建类项目,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期或正式运营期完成时间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审计及项目各项总结准备工作,向区文化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区文化局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六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

第七条  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须提供验收材料为:

  1、项目结项总结报告;

  2、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受众反馈报告(3-5份);

  4、项目相关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5、项目成果性文档(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知识产权证明、成果图片集、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文件等);

  6、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此外,根据相关采购管理办法需进行招投标的,须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八条  项目验收

   区文化局组织成立项目专家验收组,专家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专家组对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等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重点审核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项目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专家组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结论处理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具体实施和完成情况,验收结论一般分为四种:

  1、项目通过验收,同意拨付尾款。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较好的完成预定的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合理。

  2、项目原则通过验收,不拨付尾款。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完成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但与原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目标尚存在一定差距。

  3、验收不通过,作结项处理,不拨付尾款。

  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大部分投资,但与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有较大差距的;或项目承担单位较好的完成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但投资完成情况与预定目标有较大差距的,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可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可按照总投资比例退回。

  4、验收不通过,不拨付尾款,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未实施项目或仅发生少量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列明的违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情况,并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核定已拨付资金是否退缴区财政局。资金退缴应于退缴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区文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同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区文化局可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把单位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实施日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度已获得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徐汇区文化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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