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徐汇区科委 发布日期:2019-0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徐汇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汇区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等科技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设立徐汇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来源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区科委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安排应该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科委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区科委、区科创办、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制度)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公共服务机构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或主要创新活动在本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各类创新主体,其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对于已有明确迁移至本区意向、正在迁移过程的创新主体,允许其申报,待完成迁移相关手续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汇区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内容。

(二)国家和上海市明确支持的其他科技产业政策内容。

(三)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配套政策内容。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内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样或同类内容,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奖励或其他经核准的方式安排使用。资金使用部门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政策具体予以规定,资金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根据支持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申报要求)

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发布专项资金相关政策、项目指南或受理通知等。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报流程)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向指定的项目受理部门或渠道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受理和审定)

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根据资金、政策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或综合审定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有关资金规定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好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应及时在公开渠道内发布项目指南或受理通知等。

 

第五章 预算申报及调整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

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度预算,由区科委汇总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统一下达至区科委,对于年初已经纳入预算的项目,或者在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移项的项目,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表式由区财政局另行编制),经区科委报区财政局初审,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经批复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一般情况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预算额度的,按《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操作。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资金支持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并注重发挥资金使用的绩效。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对使用资金的绩效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自评,经区科委汇总后,按照《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有权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设立期限)

专项资金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期满将由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决定是否继续保留。

第二十一条(溯及力规定)

在本办法制定并施行之前已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原《徐汇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15日起施行。原《徐汇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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