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机构: 徐汇区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8-09-07

为全力推进“上海文化”品牌建设,贯彻落实《徐汇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彰显“海派之源”新标杆三年行动计划》,发挥徐汇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品牌建设的扶持意见》,现制定《2018年度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额度

  扶持项目经认定评审流程,对项目申报单位在2018年度完成或实施中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成效、投入成本等来确定。

  (一)支持区域内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场所

1、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场馆,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名人故居:支持社会化运作的名人故居的开放及运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名人故居,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3、文化名家工作室:支持对徐汇文化品牌建设具有关键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领军地位、创意创作成效显著、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名家工作室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社会和经济效益、运营成本,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4、特色实体书店:支持实体书店积极探索多元融合经营模式,积极开展文化项目合作,推动全民阅读,拓展常态阅读服务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实体书店,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特色示范性、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空间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5、多元文化空间: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通过跨界融合,新建、改建多元文化空间,发展具备较强文化体验、社会服务和品牌传播功能的多元文化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多元文化空间,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融合创新性、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空间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6、剧场、演艺空间:支持市场化运营的优秀剧场或演艺空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剧场或演艺空间,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贡献度、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社会和经济效益、运营成本,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特色文化品牌活动

支持区域内举办的时尚产品“首发”、精品剧目“首演”、艺术作品“首展”活动,以及高规格、高品质、影响力较强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社会和经济效益、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活动项目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支持区域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传承工作室、传承基地等开展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宣传推广、交流展示等。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及以下非遗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

  支持传承和反映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特点,首次发布的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视剧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原创精品、优品、新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创作品,综合考虑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主题性、思想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水平、获奖情况、投入成本,可给予单个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本区,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一)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场所

  申报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全年面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结合展览积极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申报名人故居的单位应具有相关的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或2018年在建。已开放运营的故居,面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申报文化名家工作室的单位应属于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家(或已获得文化艺术名家授权)在徐汇区域内设立的工作室,在2017年底前已开始运营,有固定的工作空间和相关运营资质,实施特色文化项目。

  申报特色实体书店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始运营,具备较强的特色示范性,品牌效应突出、文化体验和社会服务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报多元文化空间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具备多元化运营和文化跨界融合的特色,创新型示范性强,文化体验和服务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报剧场、演艺空间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运营资质,在2017年底前已开放运营,积极开展全球经典、先锋实验、本土原创剧目等品牌项目的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少于200场。

  (二)特色文化品牌活动

  申报单位应为活动主办方,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文化活动应为2018年度举办的高规格、高品质、对打响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贡献度较大的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并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活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申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所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保护和传承活动。

  (四)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

  申报单位应为原创作品的第一权利人,有专业的文化作品创作团队和资金保障。申报作品为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的作品,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奖项的原创作品优先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博场馆、美术馆、艺术馆项目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博场馆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2017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名人故居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名人故居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认定为“名人故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8、能反映项目2017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名家工作室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化名家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工作室承担相应职务、职能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非文化名家本人的,需提供相应授权文件;

  6、能反映项目2017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特色实体书店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实体书店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2017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多元文化空间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文化空间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报主体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相应佐证材料;

  7、能反映项目2017年度运营成本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剧场、演艺空间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剧场、演艺空间的产权证,非自有场馆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6、申请剧场、演艺空间的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演出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七)申报特色品牌文化活动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2(特色品牌文化活动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活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

  6、2018年度已完成项目须提供能反映项目投入成本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A-4(原创文艺作品类);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告;

  5、与原创作品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证明申报主体为原创作品第一权利人的相关材料;所获奖项的证书或能证明获奖的相关材料等;

  6、能反映项目投入成本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凡申报单位在申请表中提出的专业品质、服务效能、项目进展、媒体报道和影响力、历年取得成果及获得奖项等情况,应提供相应补充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除材料(一)《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提供电子版材料1份,电子版材料须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四、工作流程

  专项资金采取书面材料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时间: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5日。

  2、受理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13楼徐汇区文化局。

  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二)评审流程

  区文化局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对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徐汇区相关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执行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调减投资额等其他重大事项的,须报区文化局审批。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局与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已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政资金保障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对已获得其它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咨询方式

  (一)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详情可点击徐汇区政府网站(http://www.xuhui.gov.cn/H/zfjg/wenhuaju/)查看,或关注“徐汇文创”、“文化徐汇”等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资金申报”获取。

  (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场所、特色文化品牌活动项目申报请咨询:徐汇区文化局文化产业科,何斌,34241081,18616180917。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项目申报请咨询:徐汇区文化局文化遗产科,丁辉,64530225,13512114392。

  (四)原创内容精品、优品、新品项目申报请咨询:徐汇区文化局社会文化科,许沁人,64287873,13472491097。

  七、解释部门

  本“申报指南”由徐汇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徐汇区文化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A1文化艺术场所类.doc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A2特色文化品牌活动.doc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oc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A4原创文艺作品类.docx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徐汇区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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