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20-01-22

沪崇农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本区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82号)和《关于对2019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9378)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115


附件

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加大农业投资规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和《关于对2019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9〕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聚焦“三高”农业建设及产能提升,支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示范引领效果明显、坚持资源集约环境友好”要求,以新型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为支持重点,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预审、储备库建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和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财政资金额度下、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项目所需的政府采购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项目建设管理、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资产使用和养护。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预审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扶持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和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主要包括:

(一)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推介等。

(三)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等,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第六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会区财政局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确定年度申报计划。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可研报告编制(可研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同时委派预算审核单位参与可研报告前期编制,做好投资概算评估,完成可研报告编制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未列入申报计划的优质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将项目批复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复,未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对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建设内容和投资调整的,必须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同意。如调整内容涉及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需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由区级财政予以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九条 项目按照建设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中仅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是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财政预算单位的,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招标;项目既涉及工程建设又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无关联关系,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可单独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有关联关系,则暂定价格后和土建部分一起实施招标,等项目完成招标后再进行二次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二次招标程序同上;项目服务类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委托。

第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除不可抗力造成延迟外,超过6个月未启动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暂停申报主体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市级验收或抽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调整批复)计划的所有建设内容,竣工决算经专业机构审价、资金使用经专业机构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成,按要求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要求。

(四)按要求完成初级验收。

项目通过验收的,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做好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复验。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市、区财政和项目建设主体共同承担,投资中的财政投入部分,除区级单位建设的项目外,根据项目类别、投资总额进行差别化分类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照沪农委规〔201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项目,市按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15%给予补助,区财政原则按市补资金同比例配套。

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按投资额超过150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补助,区财政原则按市补资金同比例配套。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后,补助比例不满总投资额30%的,由区财政给予统筹补足,剩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最终拨付资金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区级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移交、处置等管理工作。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按照“谁使用、谁保养”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运行、养护。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来源确定权属,其中: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属于政府所有;社会主体投资参与项目建设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上述资产按照审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资比例予以明确。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所形成资产后,若需改变财政性资产属性的,由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按规定程序公示、报批后,资产接受方按评估结果支付转让款,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转让收入按原投入资金比例分别上交市、区财政国库;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转让收入上缴区财政国库。对资产报废处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总体安排,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绩效管理分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有关建设要求的通知》中规定的农业生产能力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贴费、粮食烘干设施和农机库房项目、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培育项目,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央、市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试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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