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20-01-22

沪崇农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115


附件

崇明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  项目按照“规划先行、产业引领、绩效突出”目标推进实施,原则上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重点聚焦“三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以“目标明确、区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区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预审、储备库建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和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财政资金额度下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项目所需的政府采购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项目建设管理、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预审

第六条  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资金主要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主要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七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区”划定、“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确定年度申报计划。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同时委派预算审核单位参与可研报告前期编制,做好投资概算评估,完成可研报告编制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未列入申报计划的优质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将项目批复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建设内容和投资调整的,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审价审计制、公示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中仅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是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财政预算单位的,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招标;项目既涉及工程建设又涉及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无关联关系,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可单独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如与土建有关联关系,则暂定价格后和土建部分一起实施招标,等项目完成招标后再进行二次招标,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的二次招标程序同上;项目服务类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市级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调整批复)计划的所有建设内容,竣工决算经专业机构审价、资金使用经专业机构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成,按要求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要求。

(四)按要求完成初级验收。

项目通过验收的,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做好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复验。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市、区财政和项目建设主体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市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建设主体承担比例不低于5%。根据不同建设类型,投资标准分为:

粮食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区级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  项目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移交、处置等管理工作。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按照“谁使用、谁保养”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运行、养护。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来源确定权属,其中: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属于政府所有;社会主体投资参与项目建设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上述资产按照审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资比例予以明确。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总体安排,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绩效管理分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央、市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试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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