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20-0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在崇市属相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高”发展目标,我委研究制定了《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和一届区委105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1月1


附件

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

全面深入推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实现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一)注册并落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和本市户籍农民;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服务订单农业的企业。

二、落实农业普惠制综合补贴

(二)保护改良耕地质量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粮田保护补贴。水稻种植直补198/亩、水稻优质良种补贴55元/亩、水稻机插秧补贴80/亩、水稻机插秧专业服务机构补贴55元/亩、水稻机直播补贴30元/亩。

市、区级财政承担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可享受绿肥种植或冬季深耕作业补贴。其中,乡镇范围内实施绿肥种植的生产主体补贴380元/亩(2019年为330元/亩)、属地化上报的市和区属生产主体补贴330元/亩(2019年为280元/亩);对乡镇范围内实施冬季深耕作业的生产主体补贴330元/亩、属地化上报的市和区属生产主体补贴280元/亩。

对市下达的推广任务,商品有机肥补贴400元/吨、缓释肥补贴100元/亩。

(三)执行蔬菜综合直补

对常年蔬菜种植10亩以上(含10亩)的农户或种植单位实施蔬菜综合直补,区级配套30元/亩。

(四)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对水稻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补贴50元/亩。

对收购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稻、油菜秸秆,并在本市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秸秆实际利用量补贴330/吨。

三、壮大绿色特色产业

(五)聚焦崇明“两无化”农产品

对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两无化”水稻、蔬菜、林果生产主体实施生产叠加补贴 600元/亩;实施高浓度有机肥补贴1000元/吨。实施崇明“两无化”农产品收入保险,补贴保费的90%。

(六)提升土壤质量

对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生产区域,应用微生物菌肥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补贴480元/亩。

(七)促进绿色蔬菜高品质

对申报或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主体实施分类补贴,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补贴1100元/亩,蔬菜专业化生产基地补贴500元/亩。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鼓励乡镇基地整建制推进绿色蔬菜集成技术,对符合条件且常年种植蔬菜100亩以上(崇明特色蔬菜除外)的蔬菜生产主体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水肥一体化、地布地膜、土壤保育与改良等技术,每亩补贴高于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实施崇明特色蔬菜种源提升及规模化种植,对连片规模化种植小菠菜、白扁豆、香酥芋、红皮土豆、山药,种植3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1100元/亩,对连片规模化种植金瓜、青皮茄子,种植10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500元/亩。

(八)发展崇明特色养殖业

实施崇明白山羊种羊补贴,从区保种场、扩繁场购买或由规模化羊场(崇明白山羊能繁母羊30头以上)用于自繁的崇明白山羊种母羊,每头补贴600元。

实施崇明清水蟹养殖补贴纳入本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获得“三品”农产品认证之一、连片养殖100亩以上的精养商品蟹基地,每亩补贴300元。

(九)提升改造特色林果业

对列入区柑橘新品种繁育示范基地计划,种植30亩以上的柑橘种植基地,一次性补贴20万元,用于母本园、繁育园和展示园建设对列入区老桔园改造计划的基地补贴900元/亩用于苗木种植对新建的柑橘省力化(机械化)栽培基地,一次性补贴6000/亩,用于限根栽培、喷滴灌、反光膜等设施设备。

四、坚持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

(十)实施农药源头管控

鼓励使用崇明区绿色农药推荐目录内的农药,对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水稻、蔬菜、林果类生产主体实行目录内农药免费统供,未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按照限额80%享受。农药补贴限额不高于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

(十一)推动绿色有机食品认证

支持开展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全额补贴绿色食品认证中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对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认证费用。

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种植业主体奖补2万元/家。绿色认证到期续展或新增认证产品的,第1个产品奖补2万元,第2个产品起奖补1万元/产品,单个认证主体奖补不超过6万元。有机认证到期续展的,每家补贴3万元。

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养殖业主体补贴10万元/家。对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养殖业主体进行生产奖补,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

(十二)鼓励农业废弃物肥料化

对收集农业废弃物并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后的设备进行肥料化利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肥料实际推广直接还田量补贴350元/吨。对收购有机质料并加工成商品有机肥的企业,给予50元/吨的加工补贴。

(十三)推动农村土地整理

规范流转农村土地连片流转30亩以上、流转地块中无零星散户,地块从流转到引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过渡期由乡镇统一安排实施有效经营管理的,每年给予所在乡镇过渡经营补贴500元/亩(按实结算)经区级论证审批农业项目(生态等公益性项目除外)满足流转100亩以上(含100亩)、流转地块中无零星散户等条件,给予项目所在乡镇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按照绿色农业特别管理措施,对农业生产产生的污染源、违规行为、落后产能等开展减量清退工作,每年度设立工作经费3000万元。对乡镇单个地块减量或清退达300亩以上(含300亩),按照实际减量或清退面积实施分类补贴,每亩补贴不高于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

五、扶持区域公共品牌发展

(十四)支持订单农业服务主体

对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运营崇明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服务崇明区域范围内订单农业的主体,给予相应补贴。

对包装、销售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的主体,给予包装物制作费60%-80%的补贴。

对线上或线下开设崇明农产品展示专区,且完成考核指标的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销售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的主体,奖励不超过渠道供货价的3%。

对举办崇明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推广活动,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给予宣传推广补贴。

对使用自有生鲜物流,且年配送200次以上,补贴200元/车;对使用第三方物流,且年配送量10000单以上,补贴当年配送费的50%;对提供农产品综合性服务的主体,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十)培育农业新型主体

区农业农村委组团或批准组团学习国外农业优势科技和理念的农业新型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70%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水稻家庭农场,每年补贴不高于2万元;对挂牌成立的博士农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补贴。

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重点培育专业化、企业化从事农机耕种收、品牌营销、统防统治等方向的服务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农产品质量保险、本区户籍农民工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绿叶菜田头交易价格指数保险、蔬菜(单品)生产收入保险,补贴保费的90%。

(十促进农机装备升级改造

用地手续合规,区财政对乡镇、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粮食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农机装备补贴投资额的30%。对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基地规模300亩以上、对接市区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备的主体,补贴冷链设备投资额的50%。  

(十七)推动农业创新与科技兴农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科创培训和创新成果展示,推动农业科创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及交易,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加强农机智能化管理应用,对试验示范无人农机、花卉专用农机给予专项补贴,对新购置农机安装定位系统,并接入区农业农村委农机管理平台,全额补贴加装设备及安装等费用按照先建后补、科技领先等原则,农业主体建设完成的新科技、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效果评价分级实施投资额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50%,补贴项目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不予补贴若干情形

(十八)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相关补贴并停止后三年相关涉农补贴和项目申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重复申请补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2.存在“一户多卡”现象;合作社、公司等主体负责人以个人名义领取补贴;

3.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村集体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代领补贴。

(十九)违反农业用地政策

对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申请涉农政策补贴时,须取得镇(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流转土地的相应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不予补贴。

1.在土地流转过渡期间,乡镇未实施有效经营管理,存在50%以上的土地抛荒半年以上的;

2.过渡性流转土地存在“钉子”的;

3.过渡性流转土地内存在卫片违法违规用地的。

(二十)违反农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破坏农业环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农业生产经营失信及列入绿色农业负面清单等

、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有关普惠制综合补贴、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促进品牌建设与发展订单农业、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崇明“两无化”品牌等,由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实施单位、个人向所在镇(乡)提出申请,所在镇(乡)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予以拨付。

(二十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订与调整

实施期限为2020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

(二十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结合区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相关链接:【图文解读】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

文件名:2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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