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
《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强化投资促进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12号),以及本市有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数字化转型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崇明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符合本区数字产业化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称“软信业”,包括数据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产业集聚保障
1.数据中心建设。对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算力达到2000Pflops以上,且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的项目,经认定,按照设备和软件等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2.算力租用服务。对企业年度租用算力资源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按照年实际服务租赁费的5%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扶持。
3.产业集聚扶持。支持乡镇、园区引进有实力的在线经济、低空经济等企业建设数字产业“园中园”,对“园中园”引进企业数20家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园中园”引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同一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二)高效成长保障
4.企业成长支持。对进入本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库(国民经济分类代码64、65)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入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110%-130%、130%-160%、160%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企业认证支持。对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评估认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0.2万元扶持;对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评估认证的,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0.2万元扶持,每年不超过5万元扶持。
6.产业发展支持。对企业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相关领域)的,经认定,按照1:0.5予以区级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对企业获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百强企业、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成长百强企业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7.数字化转型支持。鼓励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和贯标,对企业完成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贯标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企业获得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的,经认定,按照1:1予以区级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三)创新发展保障
8.创新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围绕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举办有影响力的数字产业峰会、赛事、论坛、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9.关键技术攻关。对符合本区数字产业化发展导向,在人工智能、元宇宙、软件与算法、区块链,以及智算中心、大模型等重点领域自主研发或联合产学研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具有先进性、创新性、规模性的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10.成果体验展示。对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数字产业领域的创新产品体验或展示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产品体验中心或展示中心建设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四)服务机制保障
11.重点领域支撑。鼓励和支持乡镇、产业园区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细分赛道设置扶持条款。
12.提供政策服务。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提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专利等政策服务,探索推进扶持政策免申即享,依托崇明区企业专属空间实施精准主动服务。
13.政务服务支撑。帮助企业对接高水平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平台;对企业办理所需的营业执照、环评、项目基建手续及各类许可证等手续,设立绿色通道,予以提速办理。
14.产业基金支撑。鼓励和支持本区产业园区设立数字产业基金,为有潜力的入驻企业解决资金需求,入驻企业可申请产业基金。
15.人才集聚支撑。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及其团队在崇明集聚发展,优先落实相关保障扶持政策。
三、附则
(一)本办法按照区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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