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9-25
黄商务委规〔2023〕3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 持续 推动黄浦区商业转型升级, 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根据 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 “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动我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 在黄浦区 的 法人 或 非法人组织 。 支持对象 应当 经营状况良好、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财务 管理 制度健全 。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或 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的 新建或 调整 商业综合体 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 、创新概念店 项目 给予支持 。
第五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 支持类别 )
本引导资金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即项目建设或者调整已完成并运营后,方可进行申请。
(一)重点项目 申请
1. 支持方向
( 1) 位于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 新建或调整 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新建或 调整后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项目。
( 2)位于所在区域商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位置 的 新建或调整 中小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 新建或 调整后能够与周边商业体形成互补,业态形态符合整体定位,对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打造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 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 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
4.支持标准
( 1)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项目 核定实际 投资 总 额 的 50%。
( 2)单个项目 最高支持金额 500万元 。
(二)示范创新项目申请
1. 支持方向
在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 、创新概念店 ,在运用新技术、打造新模式、采用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具有创新转型带动作用或对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 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 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4.支持标准
( 1)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 项目 核定实际 投资 总 额 的 50%。
( 2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 300万元。
( 3 )为鼓励 商业载体 招商积极性,对于核准获得支持的 新引入 项目, 商业载体 业主方 (含运营方) 可以 申请 获得 相应 配套招商 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 50万元 。如果 商业载体 业主方 (含运营方) 和项目方为同一主体 或关联企业 ,补贴和奖励只可获得一项。
第七条(其他规定)
对于已获得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 项目 ,不重复申请本引导资金。
第八条(申报材料)
1.《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 .项目 专项 审计报告书;
3 .项目情况介绍 (图文) ;
4 . 品牌所有证明(或品牌授权证明)
5 .项目场地证明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6 .项目 开业后每月 经营 业绩 情况。
第九条(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一次发布《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 、 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 项目申请 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综合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由区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申报后中途停止经营的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将终止拨付。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 应当 收回引导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 二 条(不予申报情况)
1.同一项目在没有再次进行显著商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 过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不得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 重大 产品、服务质量 问题 ,对黄浦区商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4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 三 条(其他)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3年10月15日起 施行,有效期 至 2028 年 10月14日 。原《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黄商务委规 [2020]3号 )同时废止。
附件: 黄商务委规2023-3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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