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贸易型总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发布机构: 黄浦区商务委 发布日期:2023-01-03

黄商务委规〔2022〕2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鼓励贸易型总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鼓励贸易型总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号)要求,深化服务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持续提升区域资源配置功能和经济密度,进一步支持贸易型总部的集聚和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贸易型总部定义

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黄浦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

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登记在黄浦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商贸流通业总部。以国内批发和零售贸易为主营业务,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达15亿元以上。

(二)国际货物贸易总部。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达15亿元以上。

(三)航运物流和服务贸易总部。以航运物流、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

(四)平台交易型总部。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超过30%为非本区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要求年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要求年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

(五)对黄浦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评估给予认定。

经市商务委认定为市级贸易型总部的,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应政策支持。

四、贸易型总部政策支持

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区级政策配套,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鼓励贸易型总部企业不断提升功能和能级。对经申报审核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一次性补贴

对认定为市、区级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和租金补贴。

(二)贡献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每年实施动态审核,对年商品销售总额、年营业收入或年交易额增幅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贸易便利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在海关等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申请适用包括AEO高级认证、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等便利化措施。支持贸易型总部推进贸易便利化试点工作,协助提升通关效率。

(四)相关产业政策配套

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积极申报市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

(五)财税制度支持

支持贸易型总部参与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版与增量业务办理流程。

(六)人才服务支持

为贸易型总部各类人才提供证件办理及出入境便利协助。在人才引进、人才公寓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接贸易型总部,支持贸易型总部积极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鼓励贸易型总部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实施集团内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贸易型总部利用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有效管控风险,加大国内外市场拓展。

五、贸易型总部动态监督管理

由区商务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共同审核、认定。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复核企业各方面经营状况,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贸易型总部资格。

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股东变更、迁移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商务委。

六、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如本实施意见与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进行支持。

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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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商务委规2022-2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贸易型总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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