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9-03
黄人社就〔2020〕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号)、《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沪人社规﹝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区初创期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青年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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