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03
黄商务委规〔2020〕003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第1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黄浦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黄浦区委关于黄浦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的决定》,打造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推动黄浦区商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优化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动我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实施有利于黄浦区商业发展的项目,且税务登记在黄浦区的市场主体,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调整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的调整项目给予支持。
(三)对北京东路等地区城市更新涉及商业发展项目给予支持。
(四)对于特别重要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申请方式)
本引导资金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即项目建设或者调整已完成并运营后,方可进行申请。
(一)重点项目申请
1.重点项目界定
(1)新建或调整商业面积一般要大于1万平米,调整后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项目。
(2)位于所在区域商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位置,调整商业面积一般不低于2500平米,调整后能够与周边大型商业单体形成互补,业态形态符合整体定位,对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打造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买或更新升级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
4.支持标准
(1)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2)单个项目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示范创新项目申请
1.示范创新项目界定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在运用新技术、打造新模式、采用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具有创新转型带动作用的项目,或对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买或更新升级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4.支持标准
(1)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调整商业面积500平米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最高可以获得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商业面积500平米(含500平米)以上的项目,项目方最高可以获得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为鼓励业主方招商积极性,对于核准获得支持的项目,业主方可以获得与项目方同等额度的奖励。如果业主方和项目方为同一主体,补贴和奖励只可获得一项。
(三)优化改善项目申请
1.优化改善项目界定
经区商务委事前确认,业主方或项目公司对与区域商业严重不符的业态进行调整,使商铺符合商圈业态导则,形象取得明显改善和提升的项目。
2.申请内容
调整期间的商铺空置费、租金差额、清退违约赔偿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
4.支持标准
商业面积100平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商业面积100平米以上(含100平米)的,一次性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项目申请
经黄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申请方式、申请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其他规定)
对于已获得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申请本引导资金。
第八条(申报材料)
1.《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上年度税控财务报表;
4.项目审计报告书;
5.项目情况介绍;
6.项目场地证明;
7.重点项目业态优化提升方案及结构调整后引进项目计划;
8.其他各类项目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一次发布《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功能定位、业态结构等方面进行评审,综合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对补贴金额较大的项目,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综合评估确定分期支持方案。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由区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等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申报后中途停止,不再进行商业经营的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将终止拨付。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区政府保留收回引导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不予申报情况)
1.同一项目在没有再次进行显著商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产品、服务质量事故,对黄浦区商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4.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不得申报。
5.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的,不得再次申报。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其他)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等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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