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黄浦区商务委 发布日期:2020-05-30

黄商务委规〔2020〕001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黄浦区委关于黄浦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的决定》,发挥黄浦传统产业的比较优势,以 “上海国际时尚之都示范区”为引领,建设时尚产业高地,推进黄浦时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区时尚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黄浦区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在黄浦区南京路、淮海中路、豫园、外滩、新天地等重点商业区域开展时尚经营及活动的功能性机构。

3、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支持具有发挥引领时尚风向标作用的国际知名品牌发布、国际流行趋势作品发布、设计师作品发布与展示、国际时尚论坛、时尚展览和国际交流等 时尚 活动 ,形成具有时尚影响力的展示高地。

(二)支持优秀时尚企业从事 时尚设计研发, 集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研发和设计中心,挖掘引领行业风向标的时尚类产品,搭建专业化的时尚产业促进平台,提高时尚产业的竞争优势。

(三)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跨界时尚 零售终端 ,开展国际化合作交流,形成高端零售消费高地,推动时尚消费平台建设。

(四)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总部及贸易型总部集聚贸易要素,优化提升贸易服务功能,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推动 时尚贸易平台建设

(五)支持依托 时尚大数据研发,整合时尚地标、泛时尚类创新创意活动等资源,结合新媒体发展打造时尚传播平台,提高时尚流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专业性与商业性。

(六)支持引进国际顶尖时尚 人才培育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时尚专业院校等时尚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引进对时尚创意产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支持其申请区级人才政策扶持,加强时尚领域人才的培养。

(七)支持传统商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加快释放服务消费和新兴消费潜力,将时尚产业与科技、商业、旅游、文化、会展、体育等跨界融合发展。

第五条(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项目的社会影响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鼓励具有良好声誉的时尚类活动。对占地面积 3000 平方(含)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2 0 万元;对占地面积 3000 平方至 5000 平方(含)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4 0 万元;对占地面积 5000 平方至 7000平方(含)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8 0 万元;对占地面积 7 000 平方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120万元。且参与明星数量与级别、设计师数量与级别、媒体报道数量与级别、线上线下流量、活动效果评价等影响力指标与专家打分将进行指标加权,确定支持标准,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40%。

(二)鼓励时尚贸易平台建设。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支持 5 0 万元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支持7 0 万元。且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 50%。

(三)鼓励权威时尚指数发布。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支持 2 0 万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支持 30万元。对于能充分提升黄浦区时尚影响力的权威时尚指数,增加支持金额10万元,且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四)鼓励时尚企业参与有影响力的时尚榜单评选。对入选市级榜单的项目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榜单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鼓励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 时尚综合服务 。对设立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时尚媒体、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支持 20 万元;对设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时尚媒体、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支持 5 0 万元。

(六)支持本区时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领域研究、产业现状分析等有效提升本区时尚产业发展的研究项目,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七)支持大中型商业综合体开展促进黄浦区时尚产业发展的商旅文活动。对活动成本 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10万元;活动成本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20万元;对活动成本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30万元。活动成本包括舞台搭建费、演出费用、广告宣传费等。且活动销售额、人流数、活动影响等影响力指标与专家打分将进行指标加权,确定支持标准,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10%。

第六条(申报材料)

对符合本方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项目方案说明、总结、项目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审批程序)

区商务委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专业机构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资金拨付)

支持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商务委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区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区政府保留变更、中止、收回专项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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