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给予黄浦区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4-15

  • 索引号:

    SY6855027740202000366

  • 发文机关: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黄人社规〔2020〕2号

                   


各区内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给予黄浦区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黄浦区体育局

上海市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关于给予黄浦区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及《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8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生产能力应急征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经区商务委审批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后允许开工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商务委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实际复工生产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由区人社局向区商务委核实,不得超过2020年1月该企业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由市级财政统一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补贴申请和审核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补贴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邮寄申请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2)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经区行政服务中心核对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区人社局审核。

3、区人社局根据区商务委提供的企业名单对实际复工人数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于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且社会保险征缴关系在本区的企业。

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2019年裁员率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情况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

(三)资金列支渠道

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

(四)补贴申请和审核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补贴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邮寄申请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2)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区行政服务中心核对企业申请材料和裁员率情况后,依次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就业促进中心对企业所属行业和社保缴费人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人社局。

3、区人社局进行复核和公示,并于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补贴的受理

受理地点: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巨鹿路139号A08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63846699-287、63133808

为避免人员聚集,现场办理补贴申请的企业可先进行线上预约。企业也可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补贴申请。邮寄地址:黄浦区巨鹿路139号A08窗口,邮编:200020。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确认、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享受补贴的指导工作。

(三)为避免人员聚集,采用预约办、邮寄办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

(四)补贴发放情况将通过人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五、其他

1、本操作办法中裁员率的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执行。

2、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在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和《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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