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黄浦区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0-02-13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纳入黄浦区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区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相关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组织实施
1、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应结合本企业集团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上报区国资委。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摸底
区属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配套政策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区属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3、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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