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指南

发布机构: 黄浦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3-04-07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为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现发布黄浦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指南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区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详见附件1证明材料清单)

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三、材料报送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提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300号西11楼1110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

huangpuchanye@163.com

申报咨询电话:孙铭垚、周密,33134800-21143,21138

 

附件:

1.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表(含证明材料清单)

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

4.企业最近三年牵头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息表

附件合集-创新型总部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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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黄浦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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