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6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商务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发布《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根据《若干意见》工作部署,决定在本市开展2019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非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须提供统一信用代码信息);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可会同工商联、企业联合会、本市总部经济促进中心等单位,结合各自区域发展特点,综合评价企业情况,组织发动申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申报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联系人:张轶佶   电话:23110632   传真:627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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