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9-06-25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服务贸易类。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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