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发布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2-09

政策红利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扶持范围

(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委办发〔2021〕1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四)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申请条件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时间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18221166722

QQ在线:2245270804

在线支持:请点击页面右侧浮框对应链接,专家在线支持。

常见问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哪些领域?

2007年,上海市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促进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推动服务业发展能级提升。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明确的重点领域服务业项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温馨提示

本政策信息来自于2022年申报的信息,每年会有新的申报通知,若要第一时间获得最新申报信息,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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