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7-18

沪经信基〔2022〕377号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5G技术的特点优势,丰富5G技术在医疗健康行业的应用场景,培育5G智慧医疗健康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2〕83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基〔2020〕1146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统筹指导、扎实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试点任务实施,推动形成一批技术先进、效果明显、示范性强的“5G+医疗健康”标志性应用成果。

二、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试点项目单位要按照建设目标,加强项目管理、技术研发、应用创新和资金人才保障,推动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试点项目单位需从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17:00提交年度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可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时更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目标落实、建设应用、成效推广、组织保障、后续计划等情况(见附件1)。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将指导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完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的审核工作。

原则上,试点项目牵头单位不允许调整,出现试点项目参与单位增减、试点项目中止、项目负责人调整等情况,由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做好项目验收准备

各试点项目单位在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递交验收申请,可申请提前验收(见附件2),并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见附件1)。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将指导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完成上海市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并将试点项目验收结果和推荐的典型试点项目(推荐数量不超过上海市入围国家试点项目的30%)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

四、维护项目建设环境

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需持续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分工,打造各细分领域内的典型场景,及时解决项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成果顺利落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对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试点项目加强宣传推广,指导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在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交流、评估评价参考标准制定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五、其他事宜

(一)试点工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负责组织试点项目中期调研、验收标准制定(见附件3)以及验收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将指导中国信通院工创中心召开项目宣贯会,针对后续工作流程、项目评审标准、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使用开展培训指导,对项目中期年度总结、项目验收安排以及后续配套政策等工作进行介绍。

(二)各试点单位需于2022年9月30日17:00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上传。平台账号密码与原项目申报账号密码一致。

上传地址:https://hrp.3incloud.com/signup/five_g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将指导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对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并择优进行项目现场调研,完成上海市项目推荐工作。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上海市优秀试点项目给予支持,并加强宣传推广,为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试点项目任务创造良好条件。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经济信息化委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

联 系 人:陈坚瑜

联系电话:021-60801181

2.市卫生健康委 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

联 系 人:蒋璐伊

联系电话:021-23117892

3.市通信管理局 信息通信发展处

联 系 人:黄海

联系电话:021-63902000-397

4.中国信通院上海工创中心

联 系 人:刘硕鹏 

联系电话:021-68866370

 

 附件:1.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目年度/验收总结报告(参考模板)

2.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

3.上海市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参考标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 海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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