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1-12

沪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精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沪科〔2016〕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的需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结合科技创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

  

  市科委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市科委所属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涉及具体购买服务项目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研究制定《市科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科技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九条  市科委政府购买活动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委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计划。市科委按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年度计划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公开公示。市科委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等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科委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并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执行。

  

  对于承接主体为个人的,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市科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市科委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十一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完善信息公开。市科委在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在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将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完成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工作后,按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等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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