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2021年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2-07

沪经信新〔2022〕69号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2﹞8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应用于工业母机、5G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农业机械、稀土稀有金属、绿色低碳重大技术装备、北斗导航系统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打印机、先进交通高端检测仪器、工业机器人、图像传感和MEMS传感芯片及制造工艺、元器件仿真软件等13条重点产业链,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请各申报企业2022年2月17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样表见附件2)盖章版纸质原件1份报送我委。请申报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内部把关,涉密信息请勿上传申报网站。

        六、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请于2022年2月21日前完成网络初审(初审账号信息请与联系人对接)。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

2.2021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联系人:马璐瑶  23112792 

        邮箱:maly@sheitc.sh.gov.cn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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