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2-01

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上海市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方案》(沪发改社〔2020〕41号)等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深化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现将2020年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上海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上海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本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研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健康、养老、托幼、家政等社会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业。

(三)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一定规模的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100人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接受10人以上教师岗位实践锻炼。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或者捐赠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与相关院校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并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直接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或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等重大项目的企业优先纳入培育范围。

三、申报方式

(一)所需材料

1.《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登记证明。

3.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方式

书面材料(依序装订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材料(《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为DOC格式,其他材料为PDF格式)提交至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四、评审流程

(一)各区初审

各区将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纸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

(二)市级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开展评估,经公示后确定纳入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附件:2020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联系人:李文涛,23113496(市发展改革委)

             马  骏,23116721(市教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