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1-23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为企业(团队)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支持、管理和服务,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月23日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服务机构通过创新券为企业(团队)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支持、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入驻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智能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的服务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中心职责)

 

  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在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服务机构的信用、资质等情况进行核对,对服务订单开展抽查、复核。

 

  (二)对服务机构开展持续跟踪、培训交流、热线咨询、调研走访、综合评价及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跟踪服务、综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加强对创新券平台数据的研究分析,向服务机构提出改进优化的建议,并适时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四)结合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团队)创新创业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引导和支撑服务,促进更多各类优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创新券工作。

 

第二章  入驻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入驻基本条件)

 

  在创新券平台上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入驻基本条件:

 

  (一)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正常经营2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五条(入驻流程)

 

  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券平台,采取“免申请”自主评价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服务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登录创新券平台,开展入驻自主评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应材料。

 

  (二)创新券平台对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条件及服务资质等进行核验。

 

  (三)通过核验后,在创新券平台上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可正式入驻创新券平台。

 

  (五)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平台发布服务产品信息。每家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发布多个类别的多个服务产品。

 

  第六条(日常工作)

 

  已入驻创新券平台的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注和响应企业(团队)的服务需求,及时承接创新券服务订单,开展真实、规范、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关于创新券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及时更新机构介绍、服务资质、服务产品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确保真实、准确、合理。

 

  (四)妥善保管创新券订单有关的服务合同、票据、成果等全过程档案材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复核、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制度)

 

  市科委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综合评价,由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一般每年评价一次,按服务类别分类评价。评价采取“免申请”方式,服务机构无需申请和提交评价材料。通过创新券平台核验,将入驻满2年的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

 

  第八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频率、内控体系、活跃程度、诚信情况及用户反馈等。根据评价内容研究编制综合评价指标,并持续优化。

 

  第九条(评价流程)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每年一季度,在创新券平台发布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公布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机构清单,并通过“一网通办”站内信、短信告知相关服务机构。

 

  (二)创新券平台按照综合评价指标,调取后台数据,核验各项指标,计算生成评价得分。

 

  (三)管理中心对评价得分进行复核,并随机选取每个服务机构的1-5家用户进行满意度复核。结合实际需要,请服务机构配合提供相关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走访。

 

  (四)根据复核情况,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五)在创新券平台对综合评价结果公示7天。

 

  (六)管理中心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市科委备案,在创新券平台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结果)

 

  按服务类别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序,结合参与评价的服务机构数量,确定相应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对评为优秀、良好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并在创新券平台分类设置专栏予以展示;对评为合格的服务机构,由管理中心提出优化建议,并组织专门培训,帮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对评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管理中心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对开展多个服务类别的服务机构,按评价得分最高的一类进行排名,不重复奖励。在评价时限内已获得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的服务机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服务措施)

 

  管理中心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分类服务措施,加强对各类服务机构的跟踪服务。为服务机构搭建交流平台,持续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推广服务经验,帮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影响力。

 

  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综合评价中展现出的服务案例进行遴选,设立优秀服务、特色服务、满意服务等板块,编制科技创新券服务案例集,在创新券平台设置宣传栏,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

 

第四章  调整和监督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

 

  市科委结合日常管理、综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对服务机构实施以下动态调整措施:

 

  (一)限期整改: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更新信息、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响应服务订单、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等的,应在相应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暂停服务:服务机构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暂停创新券平台服务权限,待整改完成后可恢复服务。

 

  (三)清退处理: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创新券平台,如有未完成订单也将被终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入驻创新券平台;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骗取、套取创新券资金;不再符合入驻基本条件;拒不配合监督检查;连续3年以上不更新信息且无订单等。如服务机构因暂停服务或清退处理,导致订单终止、服务违约,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规范)

 

  服务机构应遵守创新券使用规范,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服务合同、伪造服务记录、编造测试结果、虚报服务金额等。

 

  (二)关联交易:服务机构与企业(团队)之间存在直接的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且交易内容不符合独立公平原则。

 

  (三)服务转包:服务机构将订单服务内容转由第三方承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服务转包等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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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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